事项编码 | 00QT310019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对未达到质量保证条件的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的处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2号第4条、“主要职责”第(七)项负责示范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内设机构”第(十三)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9号,2006年5月30日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下列质量保证条件: (一)必要的人员、设备、工具、场地; (二)健全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组织生产所必需的标准;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整改,并记入其质量档案;对限期内不予整改的,可以予以公告。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案 | 通过举报、行政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
调查取证 |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
审查 | 未达到质量保证条件的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进行监督确认。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
告知 | 作出决定前,当面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
决定 | 作出处置决定。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
送达 | 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他利害关系人。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5、适用依据错误的; 6、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7、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 8、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
||||
追责依据 |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