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160014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生态环境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五项、“内设机构”第九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04年5月19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 查 按年度检查计划及工作方案,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通报检查情况。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处 置 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检查结论,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照检查时间要求将整改报告报生态环境局;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处理。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信息公开 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事后监管 持续监管,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3.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04年5月19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
监督方式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生态环境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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