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大峪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4号 四、党政机构及职责(八)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事项作出处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审查 | 2.对受理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决定 | 3.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事后监管 | 4.强化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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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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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大峪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话:0391-603588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大峪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35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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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