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320005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9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一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十三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18日予以修订)第七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安装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02月0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五条 第一款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三款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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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市民之家综合服务窗口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市场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市场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市场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追责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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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电话:0391-663349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党工委宣传部纪检组,电话:0391-6635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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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