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040017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3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内设机构”第二十五款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部门规章】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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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制定方案 | 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 | 市场体系建设和秩序科 | |||
现场检查 | 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依照规定程序,到被检查企业现场查看,全面、客观、公正地检查,并制作检查工作底稿,提交检查报告。 | 市场体系建设和秩序科 | |||
问题复核汇总 | 复核汇总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处理建议等方面进行复核,并汇总形成总体检查报告局党组会。 | 市场体系建设和秩序科 | |||
问题处理 | 处理责任:根据局党组会审定意见,对问题进行整改、行政处罚、移送分类处理。 | 市场体系建设和秩序科 | |||
持续监管 | 监管责任:对整改、处罚及移送问题落实情况进行追踪,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保问题限期整改纠正到位。 | 市场体系建设和秩序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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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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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2楼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49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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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