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CF120014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司法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5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八项、“内设机构”第八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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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 案 | 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律师工作科 | |||
调 查 | 对于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律师工作科 | |||
审 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律师工作科 | |||
告 知 |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律师工作科 | |||
决 定 | 依法需要给予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律师工作科 | |||
送 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律师工作科 | |||
执 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律师工作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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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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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电话:0391-663379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政法委机关纪检组,电话:0391-6633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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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