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160001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备案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生态环境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3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五项、“内设机构”第九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2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第八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接收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科 | |||
审 查 | 进行材料审查。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对于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科 | |||
送 达 | 将通过备案的文件送达备案申请单位。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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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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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生态环境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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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