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JC150005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8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三项、“内设机构”第三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检查责任 | 交由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检验。监督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调查监测和测绘地理信息科 | |||
处置责任 | 及时反馈检查中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 调查监测和测绘地理信息科 | |||
移送责任 | 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调查监测和测绘地理信息科 | |||
事后监管责任 | 对检查情况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 调查监测和测绘地理信息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影响检查结果,致使测绘秩序遭受损害的; 3.在监督检查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在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监测和测绘地理信息科,电话:0391-661260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2029。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