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CF040005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3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四十五)、“内设机构”(四十一) | ||
设定依据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调查对象,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区局领导及分管局领导审批; | 政策法规科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盖章(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粮食执法监督科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填写《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核。 | 政策法规科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 粮食执法监督科 | |||
决定 | 5.决定责任:经法制审核,并报请领导批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 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政策法规科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粮食执法监督科 | |||
结案 | 8.填写《结案审批表》,将案卷装订备案。 | 粮食执法监督科 | |||
追责情形 | 1、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追责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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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2楼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49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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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