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轵城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0号四、党政机构及职责(七) | ||
设定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2003年12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第一次修改,2005年3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二次修改,2011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三次修改,2018年6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四次修改。)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 情况确定: (九)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 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以 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政策文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济源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批复》(豫政文[2021]184号)附件1:济源市交由镇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第25项; 2.《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2021]4号)附件1:交由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第2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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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 案 | 对检查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调 查 |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审 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告 知 | 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决 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送 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执 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追责情形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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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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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轵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电话:0391-608830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轵城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089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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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