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BSC00QT000013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济水街道办事处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6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发布,2017年8月26日予以修订)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规章】《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社区管理服务中心 | |||
审 查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社区管理服务中心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社区管理服务中心 | |||
送 达 | 备案,并将备案情况抄送市主管部门。 | 社区管理服务中心 | |||
事后监管 | 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 社区管理服务中心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区管理服务中心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 3.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4.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5.截留、挪用、侵占或者未按时审核拨付专项维修资金的; 6.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水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电话:0391-669004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济水街道纪检办,电话:0391-6685301。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查询。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