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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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3月1日实施,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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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检 查 | 公安机关在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监督管理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 局属各科所队 | |||
处 置 | 对发现未按规定设置照明设施、包厢、包间,未按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未按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未按规定配备保安检人员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 局属各科所队 | |||
移 送 |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 济源市公安局 | |||
事后监管 | 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系统录入、案件办理、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 局属各科所队 | |||
其他责任 |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局属各科所队 | |||
追责情形 |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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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公安局局属各科所队;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 0391-685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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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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