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230001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对申请人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或对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争议的裁决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4﹞7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七项、内设机构第六条第六项 | ||
设定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 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审理 | 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 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医政医管与科技教育科(行业作风建设办公室) | |||
裁决 | 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医政医管与科技教育科(行业作风建设办公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9.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12.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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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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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42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卫健委纪检组,电话:0391-6633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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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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