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230002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4﹞7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七项、内设机构第六条第六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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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 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审核 | 组织专家及相关执法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对职业危害防护进行论证。 | 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决定 | 在承诺时限内依法作出决定,符合要求的通过审查验收,并及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对作出的通过审查验收决定予以公示,方便公众查询。 | 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监管 | 按照监管职责加强事后监管,对被批准单位依法执业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予以记录归档。 | 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9.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12.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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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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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42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卫健委纪检组,电话:0391-6633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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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