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680002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9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二十二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十三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正)第二十一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3月17日文化部令第26号) 第十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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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市民之家综合服务窗口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市场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市场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市场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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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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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电话:0391-6633494;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党工委宣传部纪检组,电话:0391-6635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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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