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00CF310941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2号 主要职责第(五)条 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直属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派出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所;济区编〔2020〕16号 济源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立 案 对检查中发现、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举报的、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违法线索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 分局、支队、各所
调 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分局、支队、各所
审 核 对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法规科
告 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分局、支队、各所
决 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分局、支队、各所
送 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分局、支队、各所
执 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分局、支队、各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监督方式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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