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130022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核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财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四项、“内设机构”第二十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决定或者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审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确定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备选名单;(三)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五)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 金融服务科 | |||
审查 | 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金融服务科 | |||
办理 | 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办理。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金融服务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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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第五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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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金融局金融服务科,电话:0391-663362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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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