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BSC00JC000001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消防安全检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济水街道办事处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6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发布,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地方规章】《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97号)(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防火巡查等职能; (五)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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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检 查 | 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处 置 | 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其他责任 | 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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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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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水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电话:0391-6690043;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济水街道纪检办,电话:0391-6685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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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查询。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