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1QT140006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申请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三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4号 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办法 人社部办公厅自2009年4月13日起施行)第八条:“查询中发现错误信息,持证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证书原件,到核发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办理更正手续。”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受理 | 职业能力建设科 | |||
审 查 | 所持原错误信息职业资格证书及本人证件。 | 职业能力建设科 | |||
决 定 | 审查合格,予以更正(换发)。 | 职业能力建设科 | |||
送 达 | 即办即领。 | 职业能力建设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职业能力建设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指导中心或鉴定站(所)的工作;考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者,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2.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条十八条(二),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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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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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黄河大道811号6楼628室,电话:0391-663881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人社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6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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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