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1CF250368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应急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42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九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吊销资质证书。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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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案 | 立案责任: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事故调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火灾防治指导(防汛抗旱)科地震和地质灾救援科 | |||
调查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火灾防治指导和防汛抗旱科(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科) | |||
审查 |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火灾防治指导和防汛抗旱科(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科) | |||
告知 |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火灾防治指导和防汛抗旱科(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科) | |||
决定 |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火灾防治指导和防汛抗旱科(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科) | |||
送达 |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火灾防治指导和防汛抗旱科(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科) | |||
执行 |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火灾防治指导和防汛抗旱科(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2.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 3.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给予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 4.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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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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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应急管理局,电话:0391-663387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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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