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00XK170194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子项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9号第五条内设科室第(十二)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综合窗口
审 查 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审批服务科
决 定 在承诺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示,方便公众查询。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
送 达 准予许可的制发相关文书,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综合窗口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住建局相关各科室及二级机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追责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住建部18号令)第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2楼窗口,电话:0391-663567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132。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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