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140022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四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十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第二款“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第三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第四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社会保险科 | |||
审 查 |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河南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豫劳社工伤〔2005〕11号)和《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豫劳社工伤〔2005〕12号)规定进行审查。 | 社会保险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对于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批准(对于不予批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社会保险科 | |||
送 达 | 工伤经办将核查结果送达申请人。 | 社会保险科 | |||
事后监管 | 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 社会保险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的; 2.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3.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4.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5.不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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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第四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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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黄河大道811号4楼436室,电话:0391-663616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人社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6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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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