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220008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河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申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9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八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十项 |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选办法>的通知》(豫文产业〔2008〕9号,2008年12月22日印发)第八条 拟申报省示范园区的单位,由园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向省辖市文化行政部门申报;省辖市文化行政部门经过考察同意后,向省文化厅申报。以县、市(区)为申报单位的,由省辖市文化行政部门直接向省文化厅申报。 《河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管理办法》(豫文产业〔2006〕9号)第十二条 各市文化局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然后报评审办公室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组评审。 【文件】《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豫发〔2021〕23号)附件:赋予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 第19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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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产业发展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指南》和《河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指南》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产业发展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申报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产业发展科 | |||
送 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产业发展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产业发展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产业发展科 | ||||
追责情形 |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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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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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产业发展科,电话:0391-663382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党工委宣传部纪检组,电话:0391-6635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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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