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1QT120005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司法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5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二项、“内设机构”第四项 | ||
设定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负责备案审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制定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并告知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完毕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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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申请人提交书面投诉材料,依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 法制审核科 | |||
审 查 | 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并告知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完毕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 法制审核科 | |||
告 知 | 投诉事项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 法制审核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的; 3.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 4.拖延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书面审查意见的; 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规范性文件逾期未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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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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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司法局法制审核科,电话:0391-6633112;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政法委机关纪检组,电话:0391-6633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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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