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1QT310046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食品小摊点备案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2号主要职责第(十)条 负责示范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内设机构第(二十二)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派出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 | ||
设定依据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小摊点实行备案管理。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拟从事的项目说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小摊点备案卡,并将小摊点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备案卡应当载明小摊点经营者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信息。 办理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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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 各所 | |||
审 查 | 经办人员进行材料审查。 | 各所 | |||
决 定 | 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 各所 | |||
送 达 | 制发送达备案卡,当场送达。 | 各所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各所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
追责依据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5、适用依据错误的; 6、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7、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 8、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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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