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040011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粮食收购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3号主要职责第五条、“内设机构”第七款 | ||
设定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办公室 | |||
审查 | 材料审查(按照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办公室 | |||
决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办公室 | |||
送达 |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办公室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粮食执法监督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予以批准; 2.对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追责依据 | 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2楼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49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