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720006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监督销毁或处理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2号主要职责第(十八)条 负责示范区除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外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示范区除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以外的药品检查和处罚工作。内设机构 第(四)执法稽查科,第(二十四)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直属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派出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所;济区编〔2020〕16号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31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通过,2019年12月1日实施)第八十三条第三款 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 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超过有效期等的药品,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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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对应当销毁的药品依法受理登记。 | 执法稽查科 | |||
审 查 | 经办人员对材料审查,核实应当销毁的药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等。 | 执法稽查科、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 |||
决 定 | 对应当销毁的药品依法作出销毁决定。 | 执法稽查科 | |||
执行 | 执法稽查科对应当销毁的药品依法实施监督销毁。 | 执法稽查科、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分局、支队、各所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5、适用依据错误的; 6、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7、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 8、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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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执法稽查科;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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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