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给付)
事项编码 00JF240016  职权类别 行政给付
事项名称 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资金发放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41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八项、“内设机构”第二项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第一款:“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以及企业要按照“三三制”原则,积极筹措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确保企业军转干部下岗后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并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
【地方规章】《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有关解困补助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19号)第五款:“企业军转干部个人月收入达不到新的对应解困补助标准的补助到新的对应标准”。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
审 查 按照《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 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
决 定 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依程序上报;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理由 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
送 达 按时发放解困资金。 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4.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追责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退役军人事务局312室,电话:0391-666198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退役军人事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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