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730003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初审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2号第4条、“主要职责”第(十二)项负责统一管理示范区标准化工作,第五条、“内设机构”第(三十)项行政审批服务科
设定依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8号)第二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审查 材料的形式审查,不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不进行公示。 行政审批服务科
上报 初审合格的,材料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最终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 行政审批服务科
事后监管 对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进行监督管理。
标准化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5、适用依据错误的;
6、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7、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
8、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追责依据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主办: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5502100传真:0391-6611905
版权所有: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