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1QT310045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省级发证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证书打印、发放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2号第4条、“主要职责”第(七)项负责示范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内设机构”第(十三)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第(三十)行政审批服务科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河南省质监局行政许可委托书{(豫)质监许委字[2014]第18号},委托权限范围:受理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打印省级发证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决定文书;代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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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达 | 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监督获证单位持续满足许可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5、适用依据错误的; 6、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7、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 8、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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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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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