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130024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财政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四项、“内设机构”第二十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3号)《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应当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全面分析年度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确认。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接收 | 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金融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金融企业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应当接收。 | 金融服务科 | |||
评审 | 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组织对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评审。 | 金融服务科 | |||
确认 | 在接收申报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完成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 金融服务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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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3号)第二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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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财政金融局金融服务科,电话:0391-6633629;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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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