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310032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计量器具检定(强制检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2号第4条、“主要职责”第(十三)项负责统一管理示范区检验检测工作,第五条、“内设机构”第(十七)项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1985年9月6日通过,1986年7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第十六条 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样品接收人员应注意外观,附件,是否完整,委托方认真填写委托单,双方签字确认。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
审查 样品登记,流转到检定科室,签字确认,检定科室按照规程进行检定做好原始记录。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
决定 证书根据人员权限来编制、审核、签发。室主任对结论的正确性负责,检定员在检定完毕后连同记录、证书/报告(包括副本)和流转单(在上面写清价格)一同送到业务接待室,时间不超过3天,加紧不超过1天。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
送达 仪器收发人员,认真检查各检定室送来的仪器、记录、证书和流转单,确认无误后,管理人员打印通知单通知委托方前来办理相关手续。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
事后监管 委托方凭收发单第二联前来领取仪器和相应的的证书或报告,并交款办理手续,中心留存电子档和纸质档记录。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5、适用依据错误的;
6、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7、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
8、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追责依据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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