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1QT140012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国有企业特殊工种岗位备案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四项、“内设机构”第五条第一款第十项 |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3号 2020年5月27日发布,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第一项“建立企业特殊工种备案制度”。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自 查 |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填写《特殊工种备案表》和《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备案表》并进行自查。 | 社会保险科 | |||
公 示 | 企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备案前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种日。 | 社会保险科 | |||
报 送 | 公示期满后,企业负责将备案登记表、文件依据、公示情况报告等资料形成本单位信息档案(数据)库,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社会保险科 | |||
备 案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备案审核。将企业报送的信息登记表及其电子文档等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存档备案。 | 社会保险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社会保险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它手段,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金并处以罚款。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2.对执行政策不严格,办理程序不规范,突破特殊工种范围,降低政策标准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重视不够,放松管理,造成违规问题较多,基金流失严重的地区,将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
||||
追责依据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3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其他请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第二行政区4号楼25号窗口,电话:0391-663690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人社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6662。 |
||||
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