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730018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2号主要职责第十五条 负责示范区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和保护运用、“内设机构”第二十七款 知识产权保护科 |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实施方案》(豫知〔2020〕29号) 二、主要任务 (一)各地要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相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建设和完善地方维权援助公益服务平台和海外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法律法规、纠纷处理和诉讼咨询等智力援助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开展经费援助。 (二)为知识产权大保护体系建设提供服务支撑。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相关参考意见,支撑行政和司法保护;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等纠纷多元化解决渠道;为重大经济活动、大型赛事、展会等提供维权援助服务;加强电子商务和商贸流通等领域维权援助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维权援助服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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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依申请人的申请,审查其提供材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理由;符合不受理情形的,不予受理。 | 知识产权保护科 | |||
援助 | 组织维权援助人员提供维权援助服务。 | 知识产权保护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5、适用依据错误的; 6、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7、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 8、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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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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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