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330004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教育体育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24号主要职责第六条第十四项、“内设机构”第八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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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 |||
决 定 | 以红头文件形式进行批复(对不予审批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 |||
送 达 | 领取以红头文件形式进行的批复(或不予审批的书面告知) |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群众体育科(体育产业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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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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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教育体育局东区209:0391-662785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组,电话:0391-6614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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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