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BSC00QT000010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申请社会救助条件审核 | ||||
子项名称 |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审核; 2.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条件审核; 3.申请医疗救助条件审核; 4.申请临时救助条件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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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玉泉街道办事处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50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六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第九章 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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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社区管理服务中心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社区管理服务中心 | |||
转 报 | 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民政局,民政局入户抽查并审批,进行第二次公示; | 社区管理服务中心 | |||
送 达 | 发放《低保证》,资料存档。 | 社区管理服务中心 | |||
事后监管 | 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 社区管理服务中心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区管理服务中心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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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六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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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玉泉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电话:0391-660301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济源市玉泉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0391-6603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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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查询。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