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41QT310010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对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责令改正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2号主要职责第五条 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内设机构 第八项 反不正当竞争科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2010年7月30日通过,2010年7月30日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其改正。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调 查 执法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有关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边界陈述。 反不正当竞争科
责令改正 依法需要责令改正的,应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科
送 达 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反不正当竞争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5、适用依据错误的;
6、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7、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
8、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追责依据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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