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职权)
事项编码 00QT310021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事项名称 对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责令改正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2号主要职责第五条 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内设机构 第六项 信用监督管理科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一)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二)未依法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调 查 执法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有关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边界陈述。 信用监督管理科
责令改正 依法需要责令改正的,应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责令改正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信用监督管理科
送 达 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信用监督管理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5、适用依据错误的;
6、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7、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
8、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追责依据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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