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初审)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商务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4〕9号主要职责第三条第七款、内设机构第四条第七款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七条: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十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豫商体系〔2021〕3号)第五条:省商务厅负责实施本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组织建立由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于20人。委托地市〔含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下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初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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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 |||
审 查 | 材料审查(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河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 |||
决 定 |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 |||
送 达 | 制发请示文件;办理结果报送省级主管部门。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
追责依据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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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第二行政区9号楼9103室,电话:0391-663394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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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