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120001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司法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5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九项、“内设机构”第九项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自2018年4月28日起施行)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司法部第2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8月21日起施行)第七条:直辖市的区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本地区的报名工作,处理报名中出现的问题;(二)设置考点,布置考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定;(三)监督管理和培训考试工作人员;(四)监管电子试卷的接收、使用及电子答题数据上传等工作,负责纸质试卷(答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返送;(五)制定考试工作方案和应急事件处理工作预案;(六)负责本考区考试实施,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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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 |||
审 查 | 对报名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电子照片、户口簿等信息进行审核。 |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 |||
决 定 | 做出准予报名决定,提交省司法厅复审;对于报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重新上传补正材料;按时转报;法定告知。 |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 |||
送 达 | 短信告知。 |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 |||
事后监管 | 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反馈信息。 | 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因失职造成不符合条件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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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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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与信息化科,电话:0391-663371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政法委机关纪检组,电话:0391-6633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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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