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410001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19号主要职责第三条第十六、十七项、“内设机构”第六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的材料;依法受理和不受理(不受理告知理由). | 宗教科 | |||
审查 |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 宗教科 | |||
决定 | 经审查完毕的申请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分级进行审批。 | 宗教科 | |||
送达 | 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 宗教科 | |||
事后监管 | 加强事后监督检查。 | 宗教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宗教科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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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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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086;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统战部纪检组,电话:0391-6633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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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