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QT310037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事项名称 | 能源资源计量审查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2号第4条、“主要职责”第(十一)项负责统一管理示范区计量工作,第五条、“内设机构”第(十五)项计量科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2号)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制定方案 | 科学制定检查计划。采取定期审查方式。 | 计量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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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 | 计量科 | |||
督促整改 | 督促有关单位队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 | 计量科 | |||
持续监管 | 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 计量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5、适用依据错误的; 6、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7、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 8、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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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
监督方式 | 1.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电话:0391-66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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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