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XK200010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0〕31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七项,内设机构第六条第六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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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理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事项作出处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市民之家综合窗口 | |||
审 查 | 2.对申请材料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决 定 | 3.作出审批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送 达 | 4.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事后监管 | 5.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野生植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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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2.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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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 电话:0391-683518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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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