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公安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公安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实施,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案 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局属各科所队
调查取证 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局属各科所队
告知 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局属各科所队
决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具有审批决定权的单位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济源市公安局
送达 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民警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局属各科所队
执行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局属各科所队
结案 将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局属各科所队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电话:0391-6855139;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 0391-6855050。
救济途径 对公安机关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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