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
事项编码 00QZ180011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事项名称 禁止有内河交通安全隐患的船舶进港、离港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交通运输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13号主要职责第2条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催告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决定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法制作代履行决定书(载明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执行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依法送达代履行决定书。有中止或终结执行情形的,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执行 3.执行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依法执行代履行。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3.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284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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