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邵原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区办文〔2022〕26号 四、党政机构及职责(七)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31日审议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政策文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济源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批复》(豫政文[2021]184号)附件1:济源市交由镇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第42项; 2.《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2021]4号)附件1:交由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第4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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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案 | 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调查 | 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审核 |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送达 | 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事后监管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2.接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履行执法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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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五项、第七项;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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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邵原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电话:0391-679101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邵原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电话:0391-679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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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 注 | 河南政务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