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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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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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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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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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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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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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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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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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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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7号令)的规定组织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如实提出书面核查意见。(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有关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审查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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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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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包括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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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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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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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经集体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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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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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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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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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或告知)责任:制作《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按规定送达或告知申请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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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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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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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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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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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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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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