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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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含通信、警报设施)报废与拆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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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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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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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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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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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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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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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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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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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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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拆除人防工程面积;1500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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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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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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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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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黄河大道第二行政区3号楼33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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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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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6930031转5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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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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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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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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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693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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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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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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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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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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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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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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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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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与指挥通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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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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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具体审查,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堪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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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与指挥通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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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包括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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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包括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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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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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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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与指挥通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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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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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结责任:按时办结,按规定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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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与指挥通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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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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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人防工程按时开工,有序建设,保质保量完成。无法补建的足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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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与指挥通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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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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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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