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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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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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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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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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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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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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接收宗教团体递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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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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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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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宗教科负责审查(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2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河南省宗教局《关于规范上报申请筹备设立寺观教堂文件(文书)的通知》(豫宗﹝2008﹞87号),河南省宗教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的通知》(豫宗﹝2008﹞4号)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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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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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包括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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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包括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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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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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根据初审意见,报局班子会议研究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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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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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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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或通知当事人领取《济源市民族宗教局行政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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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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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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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设置审批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设置审批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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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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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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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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