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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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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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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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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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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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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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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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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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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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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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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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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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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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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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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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市民之家C区3楼民政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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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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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663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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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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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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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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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666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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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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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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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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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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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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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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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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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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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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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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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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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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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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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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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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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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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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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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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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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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